近年来,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近期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月31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廖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平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份标称生产者“鹰潭市龙虎山道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仙水岩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均为:2023/08/13,不合格项:铜绿假单胞菌)的不合格检测报告(NO:SJ23Z06010014)。2023年10月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法人廖某,都未接通。执法人员联系管理人员平某,其明确表示不配合调查此事。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公司留置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鹰市监食询通(2023)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未前来配合调查。经查,当事人因同性质违法行为,于2022年12月30日、2023年10月10日分别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鹰)市监处罚【2022】361号)、(鹰)市监处罚【2023】612号)。属于一年内因同性质违法行为受到累计三次行政处罚情形。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针对辖区内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我局将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同步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的金融机构,对其形成震慑,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2024年2月2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原属于单体药店,因经营困难,于2023年11月1日加盟某连锁大药房,并与其签订了《加盟合同书》,于2023年12月7日取得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为鹰潭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Ⅱ级)。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2月19日、12月22日以原单体零售药店的名义从江西五洲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广东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药品,购进药品的货值金额共计813.88元。本案中当事人为药品经营连锁门店不从总部进货,而独立从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避开了连锁总部的质量管理,不符合连锁药店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易造成药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国家对药品经营实施许可审查制度,不同性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由不同级别药监部门审批并颁发相应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按其不同性质遵守相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应由总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通过此次案件查办,我局有力督促相关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提高其药品经营合规意识,规范药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024年2月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酒楼在外卖平台开业期间实行好评返现诱导消费者违心好评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开业期间实行好评返现活动,采取外卖包装袋里夹带“好评返现卡”,通过承诺好评返现方式,获取并诱导消费者违心好评,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又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网络点餐已经成了一种流行趋势。在点餐消费时,消费者习惯依据用户评价来了解入网餐饮的餐饮质量、口味等情况,辅助其进行餐饮选购。我局通过此类型案件查处,有力打击了入网经营者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较好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同时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2023年11月28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并处1、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人民币;2、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合计504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2023年11月3日,贵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由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出具的《检验报告》(№:ZYS20231564),对《检验报告》(№: №:ZYS20231564)中纳他霉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未提出异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3年11月13日,经报请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全部销售给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新便利店。当事人该批次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蒸肉松蛋糕一共生产了8件,共20kg。销售价为12元/kg,成本价为10元/kg,违法所得共为40元。当事人自述,生产蛋糕时计量秤已坏导致称重不准,当事人未及时发现导致出现了纳他霉素超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贵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纳他霉素是一种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但其使用范围和剂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2014规定,纳他霉素在糕点类食品中最大使用量是0.3g/kg。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原料投料等原料控制、生产设备等生产关键环节的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通过此次案件办理,我局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3月25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月湖区某家电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防爆软管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涉案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函告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2023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样。经检测,当事人所销售的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防爆软管所检测项目:燃气胶管壁厚项目不符合CJ/T490-2016标准要求,此样品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日,全国部分地区发生火灾,为了进一步引导燃气器具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守规、诚信经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经营燃气灶具及其相关产品的商户进行了拉网式排查。主要围绕燃气灶具、燃气报警器、调压阀、燃气软管等四类产品开展检查,重点检查四类产品的进货来源、产品标识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是否有CCC认证标志、燃气灶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等。要求经营户严格按照《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第76号令)的要求,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完善进销货台账,自觉不合格产品,筑牢燃气安全防线。下一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灶管阀”产品抽查力度,坚决维护消费者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