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依据2015年5月4日住所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所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批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规则〉等部门规章的决议》批改)
未获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运营事务。
2.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办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办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2.近3年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上一年房子修建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许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办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办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2.房子修建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许累计完结与此适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办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间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办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财政等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计算等其他事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所出售中实行了《住所质量保证书》和《住所运用说明书》准则;
3.有职称的修建、结构、财政、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办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政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计算人员;
第六条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存案;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存案请求后30日内向契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能够视企业运营状况延伸《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但延伸期限不得超越2年。
自收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不得延伸。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用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请求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其开发运营成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所质量保证书》、《住所运用说明书》执行状况陈述;